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会议管理制度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会议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18日修订)
第一条 省供销合作社召开会议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节约会议经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议是专指需通知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指要求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或设区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要求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分管主任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要求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除现场会外,上述各类会议原则上都应在南昌召开。在南昌召开参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省社会议室召开。
第四条 除一类会议外,各相关处室应于年初提出全年会议计划,办公室综合协调。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省社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报批。
二类会议,由省社分管主任审核,报省社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承办处室负责并报批。
三类会议,由省社承办处室审核,报省社分管主任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承办处室负责并报批。
四类会议须从严控制。
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计划外会议,需报省社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通知均以办公室赣供办办字文号文件印发。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 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每人每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