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现将我省国税机关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三、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5〕316号)第三条第(三)项“1.申报方式资格审批”相关内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8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9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44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58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102号)第一条第(三)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