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21.01.2014  22:32

  2014年1月18日,江西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日前,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利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被称为单独两孩。请问,该政策的实施对我省人口发展有何重大意义?

   答: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生育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具备适度完善生育政策的现实基础,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成熟、时机有利。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有利于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问:我省的单独两孩政策是如何启动实施的?前期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全省单独家庭生育意愿调查摸底,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和立法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基层意见,就现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单独两孩政策和卫生计生职能行使的部门名称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酝酿,形成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完成了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法定程序。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合哪些人群?

   答: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4、依法从福利院收养1个弃婴或残疾儿童且只生育1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此外,国家规定如果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 从1月18日起,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可以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一胎。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导致我省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和生育堆积现象,增加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压力?

   答: 据调查和测算,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生育的育龄妇女约为16万人。生育政策调整后,短期内符合条件的二孩出生数量将有所增加,由此带来的出生率略有上升。但由于我省目前的出生政策符合率在80%左右,还有相当大的上升空间。只要严格控制政策外出生特别是多孩政策外超生,则可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不会出现出生堆积现象。

  此外,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中长期规划的资源配置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4800万人作为基数制定的。从全省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55‰,所占比重很小,虽然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大体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造成较大的压力。

   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我省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执行政策?

   答: 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启动实施,是否说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会有所放松?

   答: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依法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