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作出调整

05.05.2015  19:16

  

  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教学〔2014〕17号)有关文件,为有效贯彻落实我国民族政策,大力推进江西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选拔,同时不断促进社会教育公平,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江西省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作出调整。

  一是继续保留对江西省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二是江西省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特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三是加分分值由原来“可加10分”调整为“可加5分”。

  此次调整,是充分考虑到江西省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并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和教育部备案,由省民族、教育部门具体实施。

  (供稿:政策法规处杨贻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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