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商秩字〔2014〕7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通信运营企业: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代章)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
江西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电视购物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虚假承诺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力。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电视购物行为,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遏制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多发势头,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购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二)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强化网络环节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三)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播出的购物节目要在继续坚持“诚信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准入、节目内容审查和售后服务标准。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出形态,做到如实宣传介绍所售商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推动电视购物频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利用电视购物实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工商部门负责各类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对违法责任主体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环节质量违法行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媒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行为及电视购物频道的全面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电视购物中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动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定期通报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相关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等情况,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期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经营规范和行业标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和评价等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加强沟通,及时报告进展。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汇总本地区每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查办案件数量等情况。请填写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月度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给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对口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地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在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 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月度统计表
来源:( 江西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