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

28.12.2017  03:14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助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近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2018年1月25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22条,对用水总量控制概念、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指标制订、控制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对水力发电、水库蓄水等河道内用水以外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要求制订县级以上行政区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指标。《办法》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措施,在宏观层面,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区域限批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在微观层面,通过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取水许可发证、取水延续、定额管理及节水改造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不合理增长,《办法》还规定了区域限批政策,对用水总量接近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建设项目取水;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