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17年2月24日第9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9日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网上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配置作用,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指标交易行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将结余指标通过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采取公开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指标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指标的交易主体为指标出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指标出让人、受让人为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省以上重大重点及单独选址项目需参与指标交易活动的,须委托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
第五条 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的指标出让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机构)具体承办。
设区市行政范围内的指标交易工作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参照本规则进行网上交易。
第六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交易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出让申请
第七条 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储备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后有结余的,可申请指标出让交易。
第八条 出让人申请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指标出让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指标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出让指标项目的名称、面积、起始价、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耕地质量等别、项目备案编号、交易指标地块的坐标、地类等);
(二)出让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设区市本级出让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
省直管县只需提供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出让指标的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省交易机构下达《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委托书》。
第十条 省交易机构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委托书》,拟定指标出让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省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省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项目名称、位置、面积、项目图幅号、图斑号、耕地质量等别、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
(三)交易时间、地点;
(四)交易的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数额;
(五)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竞买资格申请截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方式;
(七)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竞买申请的起止时间;
(八)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省交易机构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十二条 挂牌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地方,可作为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指标交易实行竞买资格前审制。
拟参与指标竞买活动的单位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省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竞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参与指标交易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指标竞买申请书;县级人民政府参与指标交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省交易机构在收到竞买申请人的材料后,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由省交易机构通知竞买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ukey,参与网上竞买活动。
竞买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进行挂失,并重新申领。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竞买申请,不得参与网上交易竞买活动。
(一)竞买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符合竞买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在提交网上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按出让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其他相关文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个批次指标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批次的指标,同时竞买多个批次指标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自动获得网上挂牌竞买资格;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在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2日。
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后,按公告规定的时间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竞买活动。
第六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网上挂牌指标交易不设底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进入4分钟倒计时,提示竞买人即将进入限时竞价阶段。4分钟倒计时截止,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挂牌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委托有效期为一年。
网上挂牌截止,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或无报价的,本次交易终止,省交易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根据出让人申请,重新组织出让。
第七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以下在线打印的资料到省交易机构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一)指标交易竞买申请书;
(二)指标交易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
(三)指标交易竞得人确认书;
(四)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指标交易机构、指标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项目名称、位置、面积、项目图幅号、图斑号、耕地质量等别等;
(三)网上交易时间、地点及成交价格;
(四)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五)其他应当确认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受让人不按规定与省交易机构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省交易机构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应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指标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指标项目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耕地质量等别、验收确认批复、项目备案号等;
(四)指标交易面积、成交价格;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
(一)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省交易机构通知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受让方凭《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核实异议属实且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终止。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指标受让方应按《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指标成交价款缴入指标出让方所在地财政专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款后予以退还。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省交易机构受理协议交易备案申请时,应将协议交易有关事项在指标交易平台上进行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及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易机构发布终止出让公告,并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竞买人与出让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损害出让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对出让人、省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四)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代理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因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应对提供交易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出让的指标不真实、不合法合规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指标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四十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人、受让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省交易机构应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