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江西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来了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各市级人民政府)
考核内容: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
考核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程序:
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
考核评分法:
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考核奖惩:
各市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地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各市级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市级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扫描或识别二维码,查看文件内容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