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29.06.2015  10:42

  ●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减免三年相关税费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减免三年相关税费

  ●挖掘就业潜力,引导退役士兵在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就业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邱玥)6月26日,记者从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我省将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在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倡导退役士兵在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就业。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和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人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我省将落实好在招聘就业、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建立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补助发放台账,确保10月底前发放到位。今年开始,我省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再以学校为主,而是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省民政厅退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可以让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更强,从而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更强。

  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至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由去年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至9600元。

  今年,我省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和逐步实行量化服役贡献、“阳光”安置机制,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引导更多退役士兵在这些基层领域就业。

  据悉,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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