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江西老字号”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13.02.2017  21:03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积极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商务厅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第三批“江西老字号”推荐认定工作,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三批“江西老字号”推荐认定工作。


江西老字号”的认定严格按《“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关系到申报单位历史和荣誉的肯定,也关系到今后“中华老字号”的申报及相关政策的享受,须积极认真初审并推荐。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应积极向当地老字号单位广泛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并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各申报单位也应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将不予认定。申报材料请于5月1日前报省商务厅(纸质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邮件稿)。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彭圣文


   联系电话:0791-86246672,传真:0791-86246674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老字号”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江西老字号”申报书


4.“江西老字号”初步认定意见汇总表


5.“江西老字号”申报机构联络员名单汇总表


      6.“江西老字号”申报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7.“江西老字号”申报机构经营情况汇总表


 


 


 


           


            2017年2月9日


 


 


 


 


 


 


附件1


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是“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弘扬老字号品牌价值,挖掘老字号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促进我省老字号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的目的,是加快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支持体系,实施分类指导、积极保护,挖掘管理传统产品和技艺,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


第三条 “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任务,力争用五年时间,认定100家“江西老字号”,争创30家“中华老字号”。重点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以提高其品牌影响力,通过开展现代营销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较强自主竞争能力的著名自主品牌。


第四条 江西省商务厅成立“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江西老字号”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江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主要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成立专家委员会,由省商务厅主管领导,省内高校、科研机构有关法律、历史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江西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第六条 名称


江西老字号 Jiangxi Time-honored Brand


   第七条 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八条 认定范围


   江西省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72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江西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江西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认定程序


   具备“江西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商务厅“江西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性,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省商务厅。


  (三)调查鉴别: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


  (四)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江西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江西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认定为“江西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江西老字号”以省商务厅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加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老字号企业商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中开展对老字号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老字号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扩大老字号对外影响,提升老字号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鼓励老字号在特色商业街聚集发展,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建设面向老字号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和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加快建立老字号管理档案,对“江西老字号”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江西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省商务厅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江西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江西省商务厅“江西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商务厅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江西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从2013年起,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江西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江西老字号”认定活动中获知的有关老字号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因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江西老字号”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申报“江西老字号”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申报单位材料清单


1.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商标专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且无争议;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等。对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应予以证明。


3.经营年限并持续经营的证实性材料,如历史档案、文献、实证、证明人等能够确认经营历史和传承的书面材料。


4.证实工艺独特、经营特色、服务技艺和创始产品(服务)的证实性材料。


5.单位荣誉良好,经营业绩的证明性材料和经营前景的说明性材料,包括获得的荣誉、近三年财务报表(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商业信誉证明等。


6.其他与老字号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申报单位应将材料(按顺序,附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


 


附件3


 


振兴老字号工程


 


“江西老字号”申报书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二0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