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27.06.2014  19:37

  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身份不明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贫困患者均可依据条件获得此项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所得税优惠政策。
   救助对象为本省境内  有能力但拒付费患者不能救助
  《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医疗机构申请支付。支付范围是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并明确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多部门共同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实施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卫生计生部门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应急救治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