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调解医疗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等医闹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索赔超2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私了,相关部门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不收取任何费用……4月4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件》)出台,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率先就医患纠纷立法
尽管江西近两年没有发生杀医的恶性事件,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13年就发生医疗纠纷案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案件1392件,而2012年扰乱医疗秩序案为1285件。显然,医疗纠纷案呈上升趋势。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3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其由卫生厅和省司法厅负责起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医疗纠纷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索赔超2万元不得私了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费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院内摆花圈将受罚
《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重大纠纷要追责
针对医患纠纷中常见的“停尸要挟”、“拒绝、拖延尸检”等行为,《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7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有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等行为之一的,有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江南都市报 文/喻茂林 周翔 江南都市报记者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