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江西非专用校车禁载小学生和幼儿
今视网7月7日南昌讯(记者 申莹莹)7月7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均可向当地的教育、公安、交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4年7月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及驾驶人进行逐一排摸、登记。要彻底排查清理校车数量及接送小学生、幼儿校车是否属于专用校车等情况。完善校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详细掌握辖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行驶路线等动态基础信息。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要求车辆所有人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据悉,今年9月,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采用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开展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是否达到专用校车标准。对于仍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恢复必要的教学点,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积极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建设使用好农村学校附属或增设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解决好禁止非专用校车使用后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问题。鼓励各地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要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