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数据传输未达标停发排污许可证

16.04.2015  10:39

4月15日,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此举意味着,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都将有法可依。

办法》提出,对验收不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负责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责令排污单位重新安装调试。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如影响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布;暂停各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此外,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形或将受罚。

办法》还对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职责提出要求,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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