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站猫腻多 手续不全车主可拒付款

24.06.2015  12:17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北京市某汽车维修服务站(以下简称维修服务站)上诉陈某修理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3年1月21日,陈某所有的长城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车厢严重毁损,无法正常使用,故将车辆送至维修服务站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陈某将车取回,在验车过程中发现更换后的车厢比原车厢宽度缩减了16厘米,致使车辆无法通过验车检验,无法上路行驶。陈某将维修服务站告上法庭,要求维修服务站对其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在维修服务站明确拒绝更换的情况下,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发现,维修后的货车车厢尺寸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记载的尺寸并不相符,且维修服务站未能提供维修出厂的合格证和所更换车厢生产厂商的质量合格证书,故判令维修服务站退还陈某车厢维修费17500元。

  维修服务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现有车厢是否为上诉人为其维修更换的车厢就判令上诉人返还维修费,是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法官的悉心释法析理,维修服务站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陈某的利益也得了保障,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看似平常,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私家车普及的今天,汽车维修涉及到每一位车主的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然而一些汽车维修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蒙蔽消费者,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耍猫腻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此类侵权行为,老百姓想要维权,却常常不知从何下手。

  据三中院刘茵法官介绍,实际上,北京市关于机动车维修有着专门的规定,如《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国务院交通部也有专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这些行业法规规定了汽车维修服务站的一些基本行业规则,比如:1.汽车维修服务站必须取得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正规的维修资质;2.维修过程中用于更换的配件,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3.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等。在知晓这些规则后,消费者便可以自行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如果遇到侵权,便要及时取证,积极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