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遇"以旧充新" 消费者有权拒付维修费
合同上明明写着等配件到货后需消费者现场查看后才能安装,可维修厂却没有这么干,最终消费者发现很多配件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原厂配件。当前,无论是社会上的汽车修理厂亦或是汽车4S店,在提供维修服务中,以旧配件冒充新配件的行为常常让消费者猝不及防。
业内权威人士表示,旧配件也可以使用,但必须是8成新以上的;工商部门亦指出,如果没有事前告知,汽车维修企业的行为涉嫌侵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进口配件用的是“旧”件
去年4月份,南宁车主王先生驾驶奥迪A6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出事前他喝了酒,没有找保险理赔,也没有去4S店维修,而是找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在维修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3.4万元包干。合同还明确,如果更换车上的配件,必须全部用原厂进口的。
整个维修过程花了两个多月,王先生去试车时,并未感觉到异常。但不久他就发现,汽车小毛病不断,车内空调不能制冷,倒车雷达也不能使用。王先生将车开到4S店去检测,4S店技术人员告诉他,有许多配件并非原厂的。特别是汽车保险杠,居然是用绳子绑住固定的,还有些零件,螺丝对不上,就在车体上另外钻了个洞。而更换的所谓进口原厂大灯,被证实是用旧灯打磨翻新的。
最后,王先生在4S店重新更换了部分零配件,花了近两万元。
王先生认为汽修厂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更换的零配件中,只有水箱是真正原厂配件,因此,他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3.4万元维修款。
2月18日,汽修厂与王先生的代理人进行了协商。汽修厂承认在维修过程中有做得不完善的地方,至于是否原厂进口,要由第三方来确定,并且,那些更换的零配件,当时也由王先生委托的朋友现场看过,而王先生在4S店进行拆解时,又没有通知汽修厂到场确认。另外,王先生在4S店维修的空调、雷达等项目,并非汽修厂此前更换过的零配件,他们与此没有关系,王先生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款。汽修厂最后同意在合同价上按照8折收费,而王先生则而只同意为包括水箱、拖车费在内的5000元付费。由于两方心理价位差距过大,目前双方也没有达成协议。
4S店配件也“以旧充新”
如果说社会上的汽车修理厂存在“以旧换新”的行为,那么,4S店的服务是否会让人放心呢?
广西钦州市消费者谭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去年12月份,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和右后车窗被人砸烂,他把车开到某4S店进行维修。在检查换好的配件时,谭先生发现,维修工给车子装的玻璃与原装玻璃不一样。经过追问才得知,玻璃是旧的。谭先生气愤之下,要求与4S店负责人面谈。
等到第二天,该4S店的负责人终于出现。这位负责人表示,会为谭先生免费更换好原装的玻璃,同时为表达诚意,还对谭先生给予了一笔补偿金。
无独有偶,桂林市临桂县车主李先生的小车出事故受损,到4S店维修,也遭遇配件“以旧重新”的烦心事,幸运的是他找到工商局申诉后,店方给他进行了补偿。
去年11月22日,李先生刚买了2个多月的轿车出了事故,由于车辆受损严重,维修金额高,保险公司采取核定维修金额人民币6万元整一次性定损予以理赔,并由保险公司、车主、和4S店三方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1个多月后,该车维修完毕交付李先生使用。李先生在使用后发现4S店更换的配件中的变速箱、水箱框架、避震等都是旧的,便与4S店交涉。经双方协商,1月20日,4S店同意补偿1.4万元,并签订了该车出厂后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须由车主有偿维修的协议。
令李先生郁闷的是,在不久后他又发现新换的气囊居然也是旧的,便要求4S店将补偿增加至1.8万元,4S店认为双方已签订有偿维修协议不予处理,一直拖到今年2月8日,李先生向临桂县工商局申诉后,4S店才同意将补偿金额增加到1.7万元。
专家说法
旧件可用但需八成新以上
广西消委会汽车消费专家团成员,广西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何云信告诉记者,在汽车维修企业中,允许将旧件再使用的行为,但是,这个“旧”不能是差不多到报废期的,而是应该在8成新及以上,才不会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能。
何教授表示,汽车故障的类型一般分为轻微故障、一般故障、严重故障、致命故障等。对轻微故障、一般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其受损不严重的,经过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对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则不能通过修复再使用,也就是业内人士所说的“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不可通融。”
他告诉记者,在发生碰撞时,汽车的保险杠起到缓冲的作用,如果汽车的保险杠被撞,保险杠、纵梁、横梁、立柱等,是无法通过修复来恢复原定的功能,所以在维修实践中,一般保险杠被撞后都应该该换新的,以保证性能发挥和安全行驶。另外,汽车的大灯如果与实际型号不匹配,在长时间夜间驾驶时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利用合同免除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广西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陈继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侵犯,汽车维修企业明知其提供的配件存在瑕疵,却通过签订协议限定消费者的权利或者事前不告知等方式,免除自身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其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工商机关除有权责令汽车维修企业改正,还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陈继辉同时表示,当前,有些经营者在出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合同免除自身的责任,或者不完全执行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工商机关除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将会加大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引导工作,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经营行为。
据记者了解,根据广西工商局的部署,今年,广西工商系统将加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维权工作,汽车4S店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广西区工商局也希望消费者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及时到工商或者消委会部门进行申诉、投诉,并积极向工商部门举报消费领域的各类侵权行为,共同遏止消费领域侵权现象的发生。(徐永生 胡思进 记者 顾艳伟)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