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毒油条”案宣判 4家早餐店店主被拘役5个月
12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毒油条”案,4家早餐店店主因在油条、糖果饼中违法超限量添加明矾,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4家早餐店店主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国江西网讯 见习记者黄思农报道:12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毒油条”案,4家早餐店店主因在油条、糖果饼中违法超限量添加明矾,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4家早餐店店主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等4人系早餐店经营者,4人在制作油条、糖果饼过程中,向面粉中添加了明矾。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应≤100mg/kg。2016年7月5日,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对上述早餐店内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560 mg/kg,糖果饼铝残留量为1240 mg/kg,被告人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的铝残留量为842 mg/kg,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070mg/kg,被告人邓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888mg/kg。
2016年8月15日,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邀请有关专家对“油条含铝超标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评价,经论证评价,被告人陈某等4人出售的油条、糖果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铝中毒。
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陈某等4家早餐店店主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