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第二批省级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15.06.2016  21:04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以下简称“洁厨亮灶”)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局相关文件(赣食药监办餐[2015]5号、赣食药监餐[2015]8号)和2016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将组织开展“洁厨亮灶”第二批省级示范单位遴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遴选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

二、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参加今年省级示范单位遴选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1、已被评选为设区市级示范单位;

2、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时间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

3、年度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优良;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具有本单位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结构布局合理,设备设施整洁,从业人员卫生习惯良好,食品安全风险从原料采购验收到切配加工、备餐供餐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6、全面亮晒厨房,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监督权;

7、连续两个以上年度未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三、遴选程序和工作安排

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把关、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申报阶段(6月15日—9月30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动员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大型社会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积极参与“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的遴选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本着主动自愿的原则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洁厨亮灶的组织领导、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属地监管部门要统一申请报告格式,并填写《“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属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遴选资格的餐饮服务单位推荐上报设区市局。

第二阶段:材料审查和现场初审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设区市局对各地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附件2)进行现场考核评分,研究确定候选单位,于10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推荐材料。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推荐申报工作,由设区市局统一安排。

推荐材料:设区市局书面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设区市局评定市级示范单位的批复或公示名单,餐饮单位申请报告,每个候选单位的《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附件2)和图片材料(共4张图片以电子版格式上报,有大门、亮晒方式、加分内容或亮点),对餐饮单位两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证明材料(由属地监管部门统一出具)。

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对各设区市局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如推荐材料不完善的予以退回。

第三阶段:复审公示认定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省局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推荐情况,组织复审检查组,对候选单位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考核,对复审考核合格的单位,在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省局研究认定为“2016年度‘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

四、有关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完善本级工作方案,分级实施、层层推进,确保落实。要将“洁厨亮灶”整体推进与评选工作有机结合,打造一批遵规守法、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典型示范单位,为全省“洁厨亮灶”工作完成年度预期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严格落实工作时间节点,遴选和推荐工作要一环扣一环,稳步推进实施。

2、严格条件标准。第二批“洁厨亮灶”省级示范单位控制在100家以内,请各单位严格遴选推荐条件标准,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示范引领的原则,确保推荐单位的质量。要把好上报审查关口,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尽量避免错填、漏填和迟报等情况发生。

3、要保持示范荣誉。“洁厨亮灶”示范单位应是行业内的表率和模范,既代表着餐饮单位的安全状况,更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各地各单位应持续关注示范单位的建设,经常性地指导示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要坚守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凡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均实行“红牌”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评选机关报告,由评选机关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凌敏峰      联系电话:0791-88178697

  附件:

1. “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1.doc

2.“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评选考核评价表 附件2.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6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