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认真做好省局权力清单编制工作

20.07.2015  10:57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三单一网”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大力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江西政务服务网工作。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局明确由法规处牵头,全局各单位配合,共同建立省统计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参与完善江西政务服务网的建设。

 

  “三单一网”的建设,是政府自我改革、依法行政、提升形象、提高效率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为此省局党组高度重视,各单位给与了大力支持。目前,权力清单的编制工作顺利完成,为下一步责任清单的编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省统计局完整的权力清单从初稿到省政府审议通过并发布,历时1年2个月,数易其稿,最终确定行政权力项目38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3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政策标准制定1项,内部管理12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共性权力8项。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在省政府网站“阳光政务”栏目下全面公布省直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其中,省统计局除了涉密项目和省政府部门间、统计系统内权力项目,以及调整有关项目的所属类别,最终发布权力事项19项。分别为:行政许可3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处罚6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非行政许可1项。

 

  权力清单的编制工作任务繁琐、要求很高、政策性强。在编制过程中,重点做好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014年4月,根据省政府的布置,法规处拟定局行政许可项目权力清单,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告(2014)1号公开我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权力清单,公示“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的项目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和对象等。10月,根据完善权力清单的要求,补充了委托设区市统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项目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和对象等。

 

   二是认真编制权力清单。 2014年12月,省政府要求全面梳理省直部门的行政权力,晒出部门的权力清单,建成“三单一网”建设的第一单。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大力支持与配合,集全力打造省统计局权力清单。 梳理清单,整理出 68 项权力。 法规处对局“三定”方案进行整理、对统计局所有权限综合考虑和梳理,局各单位整理本处室办理情况和补充权力事项,多次调整补充后共整理出66条权力事项和2条提请国家调整的权力事项。 六易其稿,定稿 35项权力。 2015年1月到6月,经过审改办审核、征求地市意见、征求专家意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查,我局六易其稿,形成省统计局权力清单。一稿删除非权力事项;二稿纠正有关表述,规范相应格式;三稿规范法律法规设定依据;四稿研讨涉密事项;五稿探讨权力下放;六稿整合权力事项,最终删除31项权力事项,定稿35项权力项目为省统计局的权力项目。 简政放权,实现抓大放小。 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法规处提出保留宏观、重大的权力事项,将违反统计调查证、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的小微处罚权移交市县统计局,在定稿的38项权力中下放权力3项,实行“市县区属地管理”,由市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流程。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权力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权力流程进行。法规处认真对权力流程进行梳理,做到一个权力类别一幅完整流程图,绘制了8张流程图,直接明了地展现了每个权力的运行过程、每个环节的工作时间,每个权力的归口单位和监督举报部门。经过数次调整,最终按照我局的权力清单项目,保留了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统计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的权力流程图。

 

 

 

省统计局权力清单事项

 

  省统计局权力清单共38项,其中省政府对外公布19项(8项为省直部门的共性权力事项),其余19项为不需要对外公布的事项(包括市县区属地管理事项)。

 

  一、省政府已对外公布的事项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5.涉外调查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或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6.超出许可范围、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或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处罚。

 

  7.由国家统计局指定省统计局直接查办的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8.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9.全省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10.全省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11.全省性的统计调查。

 

  1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4.加处罚款。

 

  15.抽样取证。

 

  16.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7.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18.行政复议。

 

  19.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

 

  二、不需要对外公布的事项

 

  (一)属省统计局权力事项

 

  20.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先进单位(核报省政府)。

 

  21.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22.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

 

  23.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2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

 

  25.统计调查证持证人员监督检查。

 

  2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监督。

 

  27.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一致性的监督。

 

  28.协助各设区市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

 

  29.部门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

 

  30.统一管理省点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工作。

 

  31.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分。

 

  3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处分。

 

  33.监督管理地方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业基本建设投资。

 

  34.跨设区市的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传邪教、迷信;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外调查的处罚。(涉密)

 

  35.冒用其它机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涉密)

 

  (二)市县区属地管理事项

 

  36.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3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38.统计从业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