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款是新修订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赋予了法官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予以采纳的审查职权,该新增加内容在强调程序价值的同时,也赋予了法官对查明客观事实而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审查权,也更符合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由于该条款属于新增,现并无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指导、规范,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运用该职权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其说明的理由是否应当有具体的范围?而理由成立的条件应当以何为判断标准?
二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何种情况应予采纳?何种情况又不应予以采纳?
三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官认为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尺度如何掌握?训诫的形式及内容,罚款的决定权等如何进行?
四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法官决定予以采纳,但对方当事人坚决不予质证,并以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无效来拒绝,法官当如何处理?引起一方当事人强烈对抗情绪如何处理?
五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会损害诉讼的连续性、严肃性?
该院法官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采纳、如何采纳,因该条款属于新增,法官在是否采纳、如何采纳,没有统一尺度,为了更好地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减少纷争,较快地审理案件,使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笔者认为:
一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应当进行规范,其正当理由范围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七十三条所列的情形,如:(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四)其他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形。在上述条件下,其理由方可成立,法官可以审查该证据提交的必要性(当然,如果无正当理由,该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作用,依然应当予以采纳)。
二是法官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其说明了正当理由后,予以审查证据是否有采纳的必要,审查该证据是否对案件的性质、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是否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影响,如果有,那么应当采纳,否则不予采纳。
三是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提供的证据可能会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应属于准许出具和采纳的情形,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训诫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且引以为戒,起到教育目的,至于罚款,由于民诉法有规定,罚款的决定权在法院院长,故在实践中不宜采用,即使采用,需向院长请示汇报。
四是当事人一方逾期提交证据,法官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耐心宣讲法律,让当事人明白查明案件事实是法院的职责,若当事依然情绪激动甚至不予质证,可记录笔录,合议庭依法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核实。
当然,在实践中,除了对该新增条款进行有益探索外,也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综合把握。法律的本义是维护公平正义,力求查明客观真实,还原真实,该新增条款必然不会影响诉讼连续性、严肃性,反而会使当事人更自觉地遵守法律程序,有利于法院在还原案件法律真实的情况下,更靠近客观事实,从而保障司法诉讼的严肃性、权威性。
(吴云 冯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