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我国司法拍卖规定的积弊及出路

29.11.2013  12:17
  前段时间,浙江法院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引起了社会和司法界的轩然大波。有持提倡态度的,也有保持反对态度的,更多的是对持保持审慎态度。但无论如何,这是对我国司法拍卖的有益尝试,对于我国司法拍卖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下我国的司法拍卖乱象丛生,各种权利寻租的腐败事件不时发生。到底我国的司法拍卖出现了怎样的积弊,使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拍卖产生了信任危机呢?我们又应该在当下的司法拍卖制度下何去何从?

  我国司法拍卖的渊源演变及其弊端

  1998年我国最高院出台了《执行规定》,首创了委托拍卖制度,为解决当时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项制度性规定,其后又出台了一些列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委托拍卖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对于委托拍卖的流程、各个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缺乏规定。委托拍卖制度原本是希望将执行财产的变卖过程与拍卖机构相互分离,减少法院执行机构在变卖执行财产中的权力寻租空间,提高司法拍卖效率,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够得最大化的保护。但在此过程中,事与愿违,司法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拍卖成效也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拍卖不依法进行,权力寻租空间大。我国的拍卖行业不成熟,拍卖制度也不规范,许多的拍卖单位需要法院司法拍卖的依靠。在这样的环境下,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现象就极易滋生,这种权钱交易的产生就严重的扰乱了司法拍卖市场。二是,流拍现象严重。在我国这几年的司法拍卖中,流拍现象严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拍卖的财产并没有因委托拍卖而得到完全的实现,其成交量相当低,这样就只能将拍卖财产抵债。同时,即使成功拍卖的被执行财产,其成交价也很低,难以拍卖价抵债。

  在面对人民对司法拍卖的质疑声中,2004年最高院出台《拍卖规定》以回应人民对司法拍卖的不信任。随后,2009年最高院又出台了《委托拍卖变卖规定》。但这些规定只对拍卖变卖的流程等做了规定,对于参与拍卖变卖主体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做出实质性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对法院执行机关在司法拍卖中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从2009年至今,对司法拍卖制度又进行改革。首先,引入另一司法拍卖主体------产权交易机构,以期通过产权机构的引入能够规范司法拍卖市场,杜绝权力寻租。其次,就是像浙江省法院试水淘宝网拍卖一样,推行司法拍卖的网络化,这是我国司法拍卖的有益尝试,为完善我国司法拍卖制度做好铺垫。

  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出路

  通过上述对司法拍卖渊源演变的阐述,我们不能发现其中积弊众多,为规范司法拍卖秩序,司法拍卖制度的出路在何方?

  浙江法院对司法拍卖试水淘宝网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思路,但法院在司法拍卖中还是必须占据主导地位,以免司法拍卖功利化的市场运作导致更多的问题。杜绝司法拍卖的腐败乱象,其根本在于将法院的司法拍卖过程与司法拍卖机构、司法拍卖的当事人相互的隔离,将司法拍卖的主体圈在一定的范围内,同时,必须要求司法拍卖机构的非功利性。依此思路,在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时,引入非盈利的第三方机构,如淘宝网这类性质的,将拍卖的信息发布在公开的平台上,允许各方意向人进行竞价拍卖。不仅如此,在拍卖过程中,还必须确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各种乱拍现象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这样既能杜绝司法拍卖的腐败,又能实现拍卖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规范司法拍卖不仅是技术上、程序上的小修小改,而是必须转变理念,明确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才能保证司法拍卖的有序进行,才能杜绝司法拍卖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