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执行被执行人收入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17.06.2015  20:12

  执行案件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可供执行,但往往会有工作和一定的收入,诸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还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执行人,可以定期向社保局领取固定的养老金。当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就面临着其收入被法院冻结、划拨。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收入对于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一些小标的额却涉民生的案件优势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6月提取被执行人收入87090元,涉及执行案件37件39人,2015年1—6月提取被执行人收入96430元,涉及执行案件41件43人,执行金额同比增长10.7%。

  该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收入种类多样,难以完全查清。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工资与收入并不是同一概念,其实际收入完全根据用人单位的薪酬体系来确定,工资有时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例如在查找作为医生的被执行人收入状况时,了解到其收入包含工资、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并且都在不同的账户,有些还是通过现金发放,此时对被执行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二是用人单位参差不齐,难以配合调查。当员工诉讼在身,到所在单位调查相关情况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能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收入状况。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要么是为了保护员工,要么是认为事不关己,对于法院的调查置若罔闻,拒绝出具甚或出具虚假的被执行人收入证明,当面临处罚时,又后悔不迭。三是执行收入有限制,提取标准难以把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费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被执行人以此为借口,辩称养老金等只能满足生活需要,不能执行或只愿意拿很少的一部分来偿还债务,借机拖延逃避执行。四是威慑效果有限,大标的额案件难以执毕。以江西现有的经济水平而言,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对于标的额大的案件,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只是杯水车薪,并且工资收入受时间和金额限制,一个执行案件需要多次冻结、划拨,执行期限也较长,有时划拨的金额甚至还不够应当执行的利息,因此执行收入并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

  为了顺利的在执行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让申请执行人得到相应款项,又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同时畅通执行渠道,做到各方和谐相处,案结事了,缓解“执行难”,笔者认为:一是落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其定期报告,以便掌握收入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坚决予以罚款、拘留。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被执行人所在用工单位,告知其应当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对于故意隐瞒被执行人的真实收入情况,经教育仍拒不配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三是拓宽执行渠道,通过调查其养老金发放情况,逆向调查其工作单位及社会关系,为查找被执行人提供线索。四是建议上级法院与民政、统计部门联系,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的数额,以便执行中有据可依。(吴云 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