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林权处置的特点及建议

29.12.2015  13:03

  自2013年以来,涉金融案件爆发式增长。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几乎都有抵押物。不同于房屋、土地等处置相对容易的抵押物,林权因其特殊性在执行实践中成功处置的案件并不多见。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涉及林权处置的案件共15件,都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处置完毕的案件。

  该院在执行中发现,涉林权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被执行人位于南昌,林权多分布于南昌市以外市县,查封、处置需要异地执行,即使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也耗费时间精力。二是林权只及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并不及于林地所有权,处置过程中只能对上述三种权利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林木由于盗伐、生长周期等因素,价值并不确定,评估较难,买受人亦较少。三是林权往往分布于广大农村,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林木管理一般委托给农民,当被执行人陷入经济纠纷时,与农民也往往产生纠纷,法院准备处置林权时,当地农民以自身纠纷没有解决为由阻扰法院的执行。四是当地林业部门对林权的处置转让有不同规定,有些县市成立了专门的林权交易中心,评估、拍卖必须在林权交易中心的认可下进行,有些则按照法院评估、拍卖的程序处理,还有些林权种类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处置等等。

  基于林权处置过程中的特点,为理清涉林权案件的执行思路,笔者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确定林权的权属性质及期限。二是法院与当地林业部门沟通,取得其配合,利用当地林业部门的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同处置。三是当地林业部门对陷入经济纠纷的林权,制定林权转让政策,促使林权的优化利用。 (吴云 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