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江西法院防范和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09.10.2015  17:42

                                                                                                      法制日报:江西严惩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本报南昌10月8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吴狄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高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异常情况记录附卷,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

  江西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江西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混杂着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

  通知强调,江西各级法院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做到严格依法、及时处理,处罚不能手软。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诉讼诈骗的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日报:让假官司无处遁形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杨静)10月8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近日,该院出台通知,结合司法实践中查实的部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并提出针对性的惩防举措。 

  据介绍,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民间债务坏债规模的高比例,  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省高院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典型案件分析发现,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大多以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为目的,当事人关系特殊又相互串通,甚至还有专业人士帮助策划,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所以单从证据上难以发现破绽,导致发现渠道窄。一些当事人之所以铤而走险采取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诉讼带来的利益可能远大于违法成本。 

  为破解现实难题,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数量,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注重证据审查,提高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的能力。同时,出台相应的惩处措施,有意识地提升违法成本,从而形成相关的心理压力与法律威慑。 

  通知要求,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参与虚假诉讼的,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据了解,目前,防范、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动已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展开,从风险提示到信息共享,从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到加强宣传、进一步拓展虚假诉讼的案源渠道,联动制裁的力度前所未有。 

                                                                                                  新法制报:涉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追刑责

        虚假诉讼,一度被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

  虚假诉讼除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蚀法官队伍廉洁性的毒药。

  实践中,虚假诉讼也确实成为过大批法官违法违纪的重灾区。据介绍,近年来,一批法官包括我省少数法官先后倒在驰名商标认定、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中,少数外省法院“一把手”为此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而受到免职等纪律处理。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防范和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诉讼一般“藏身”6类案件

  抚州市南丰县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较为典型。

  因办厂缺少资金,邱某向朋友王某借款2.1万元,后闹到法院,法院审理判其还款后,邱某仍未还款,王某向南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邱某和妻子离婚后,账上“空空如也”,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原来,邱某与妻子离婚,约定财产归女方,外面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法院收到举报,邱某和妻子“性格不合”是假,假离婚是真。

  法院认为,这种约定明显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为此裁定追加其前妻为本案被执行人,最终执行到位。

  一位基层法院院长表示,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属常遇到的情况,一个法院一年遇到3至4件不足为奇。

  南昌的一起离婚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

  女子刘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她认为,其名下近100万存款都是其个人“打拼”赚得,不愿将财产分割给丈夫,双方产生争议。

  若按一般分法,这笔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分得近50万元即可。然而,刘某诉至法院的原因,是她拿出一张在外有近60万元借款的借条,借条白纸黑字,落款有名有姓,证人出庭也言词酌,但丈夫在法庭上表示不相信妻子在外有这么大数额的借款。

  经查实,刘某确实属于找朋友“帮忙”,专门为“分财产”临时虚构了一张借条,属于虚假诉讼。后来,法院对此案中止了审理,移交公安机关。

  据介绍,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我省少数法官倒在虚假诉讼中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言而喻,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5大危害如毒瘤:

  一是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骗取有利的司法判决、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虚假诉讼通常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诉讼,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三是虚假诉讼是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实现的,“法院判决也有假”,使公众对法院裁判真实性的产生怀疑,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四是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案外人难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启动法定的纠正程序,后果往往难以消除,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是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不惜采取各种拉拢、诱惑手段,甚至设置陷阱,诱使、胁迫法官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判,严重侵蚀了法官队伍的廉洁性纯洁性,虚假诉讼成为法官违法违纪的高风险区和重灾区。

  据介绍,近年来,一批法官包括我省少数法官先后倒在驰名商标认定、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中,少数外省法院“一把手”为此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而受到免职等纪律处分。

  四家省级政法机关曾联合下文预防惩处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混杂着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

  据悉,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虚假诉讼问题更显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其列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江西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也曾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四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再出《通知》防范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近日,省高院出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各种异常情况,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清醒,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履行好审查职责,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通知》要求,要不断提高依法防范、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能力。

  最高法曾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同时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对于如何判断和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诉讼诈骗犯罪罪名和条款。

  早在2011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就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赣高法〔2011〕172号)。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法防范和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提供了依据。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相关内容,提高依法防范和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践能力。

  强化证据审查  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据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民事诉讼的10种情形:(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对于出现上述10种情形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必要时,应适当强化审判权的行使,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强化对疑似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

  《通知》要求,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做到严格依法、及时处理,处罚不能手软,没有例外。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协调配合  强化威慑效应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风险提示。要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提示;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加强信息互享。发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高院备案。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异常情况记录附卷,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加强宣传强化威慑。对发现、打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典型案例,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扩大影响,形成威慑。

  ◎文/吴狄  首席记者程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