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再起波澜:鉴定称伤情未达到皮下出血

24.09.2015  10:11
原标题:南京虐童案再起波澜:鉴定称伤情未达到皮下出血

今年4月4日,一张男童背部满是伤痕的图片被传到了网上,“南京虐童案”引来各方关注。9月28日,南京浦口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9月23日,就在离此案开庭还有5天的时候,养母李征琴向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据了解,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由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审查意见为,男童小虎(化名)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

记者还联系了将开庭审理此案的南京浦口区法院,法院表示,一切将按法律程序进行。

A 为何审查意见是轻微伤?

只是皮内出血,未达到皮下出血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在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胡志强强调,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皮下出血”损伤的深度标准,还需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那么逐一分析,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描述,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比重超过6%,即达到“”的标准。

那么,是否达到“”的标准呢?胡志强称,人的皮肤分为表皮层、真皮层和皮下层,而只有达到皮下损伤才能构成所谓的挫伤,也就是达到轻伤“”的标准。皮下出血或是皮下损伤常见损伤处有明显颜色的变化,比如变青或是变紫。但是,本案中,小虎的伤情并没有如此变化,相反3-4天后伤势基本痊愈。对于这样的变化,胡志强称,这样的伤只是表皮损伤,构不成皮下出血或是皮下损伤。另外,胡志强称,在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伤势的鉴定为“皮内出血”,并未明确说明为皮下出血。从专业角度上来说,胡志强认为,这属于理解有偏差,因为只有皮下出血才能和轻伤扯上关系。基于上述的理由,在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才否定轻伤的说法,改为轻微伤。

B 事发后好几个月还能做伤情鉴定?

是审查意见非鉴定证书,和男童无接触

胡志强向记者指出,这是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非是鉴定证书。形成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并未和小虎本人有任何接触。只是通过李征琴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小虎损伤说明和损伤的相关照片。整个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未添加新的内容,只是从现有的材料出发,通过专业手段,形成了一个新的观点。

C 意见书对案情有什么影响?

有专家指出,意见书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意见书认为,被打孩子小虎(化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此,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两位专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只是他们表达作为专业人士对小虎损伤程度的个人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资格,法院审理时只能作为参考,不一定要采纳。李建明教授表示,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是结论而不是意见,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所以,单就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而言,并不能改变该案的基本定性,更不足以让李征琴免除刑事处罚。万一被采纳案件基本定性就变了。

作为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的鉴定人胡志强,他可以经嫌疑人申请,在开庭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就小虎的损伤程度当庭与公诉方辩论,表达作为专业人士的意见。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不一定要采纳。据悉,胡志强将作为嫌疑人一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对小虎损伤程度的意见。

D 如果采纳审查意见,案情会有啥变化?

对李征琴来说,所受的处罚就完全不一样

法院采纳“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可能性不大,可万一采纳了“意见书”呢?那样,需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届时案件的基本定性就变了。

对李征琴来说,所受的处罚就完全不一样。李建明表示,如果小虎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以上伤害,那么李征琴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还可以在审理阶段提出重新鉴定。

如果嫌疑人和辩护人不认可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也会告知。(记者 季宇轩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