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审计局实行“阳光审计”

02.11.2016  01:36

  泰和县审计局为了进一步树立“立审为公、执审为民、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审计形象,达到更新工作观念,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目标,推行“阳光审计”。

  一是全面推行审前公示制。审计组进点前必须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公示,公布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审计内容、审计纪律、举报监督电话等,将各个审计环节置于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之下,建立良性的双向互动制约机制。

  二是聘用被审计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审计监督员,全过程参与审计工作。审计监督员职责:了解被审计单位经济运行和重大决策情况,配合审计人员确认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参与审计人员调查审计需要核实的问题;对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执行审计纪律和工作效率情况进行监督;列席审计组和审计复核领导组会议;及时反馈审计结果通报会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后,将监督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局纪检组。

  三是推行公告制。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将在被审计单位群众代表会上宣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泰和县审计局 欧阳生根、黄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