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为禁止啃老立法尚无必要

27.06.2014  12:28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禁止啃老”有可能正式入法。(《人民日报》6月25日)

  地方政府立法禁止恶意啃老,山东省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在2011年江苏省就出台过类似地方法规,内容也大同小异,均是强调老年人拥有拒绝子女恶意“啃老”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被无故侵犯。笔者认为,立法禁止啃老或许不乏善意,但是现阶段将禁止啃老上升到法规层面尚欠缺一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首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子女间的赡养扶助问题早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规定,完全可以推理出父母没有扶助、资助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资助,法院也不可能满足其诉讼请求。既然法律和实务中已经否定了子女啃老的权利,再将禁止啃老入法就丧失了一定的必要性。

  其次,现实中,恶意啃老毕竟是少数。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把财产全部留给子女的思想十分盛行。不少老人认为帮衬儿女是责任和义务,愿意为他们付出一切,即便有点抱怨,也多是“甜蜜的负担”,更不可能把儿女告上法庭。在许多独生子女家庭,一些老人更是心甘情愿被啃老,如果子女不去啃老,可能老人还认为受到了冷落,埋怨子女“不孝顺”。既然传统观念和社会风俗中并不反对啃老,这种禁止啃老的立法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再者,禁止啃老如何操作是个难题。实践中,父母与子女的纠纷难以调和以致闹上法庭的,多数掺杂着异常激烈的其他矛盾,少有单纯为抚养、赡养、啃老纠纷诉至法院的。再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单纯的啃老这种家务事,即便司法进行干预,也很难查证和裁断,反而会因为公权的介入导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稳定。

  一部法律,一个法条,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如果一部法律出台后,由于不接地气,不具有可执行性被束之高阁,或者欠缺可操作性给司法机关带来执行难题,最终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久而久之,必然损害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也培养不出公众对法治的尊崇与信仰。

  法律不是处理家庭关系的最好手段。可以说,即使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啃老以及许多其他家庭纠纷都可以在亲朋的疏导和亲情的感召下逐渐消弭。没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这一基础,随意的立法只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损害法律的权威,于社会进步、法治建设、公众守法并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