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流动人口第一胎生育证可在居住地办理

02.05.2014  12:58

    “生个孩子,办证跑千里,来回穷折腾。”是对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的真实写照。记者昨天获悉,经过修订的《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到达现居住地30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市场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前优生检测,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福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生第一胎可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已婚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已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已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办婚育证明的应在三个月内补办

  已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未依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三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记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