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02.11.2013  14:21

外来育龄妇女可在昌办理婚育证明

  昨日获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草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您如有好的意见建议,可在11月1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电话(传真):8388506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重新界定“流动人口

  《草案》对流动人口重新进行了界定。《草案》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据介绍,考虑到湾里区的地理位置和管理现状,且区内人口基本上是农业人口为主,因此《草案》将在湾里区与其他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也界定为流动人口。

   强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

  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草案》强化了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草案》扩大了交验婚育证明的范围,提出: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草案》新增了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孕前优生检测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福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办生育证明不再“两头跑

  考虑到流动人口到了现居住地以后再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可能存在不便,且随着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建立,为现居住地核实流动人口有关情况提供了条件,《草案》提出,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对成年育龄妇女婚姻和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可以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临时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此外,《草案》还指出,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无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要受罚

  《草案》还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熊成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