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家审计与法治中国建设
[摘要]国家审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工具,以其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活动,发挥揭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系统功能,推进和完善国家治理,本文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局限性出发,浅论国家审计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现状。
[关键词]国家审计 法治中国 审计权限
“法治兴则昌,法治废则衰”,自新中国成立起近65年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审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工具,以其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活动,发挥揭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系统功能,然而,在现实审计工作中,国家审计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权力障碍,不仅影响了国家审计制度的有序运作,在国家审计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方面都不断受到质疑。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略谈几点看法。
一、国家审计权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国家审计权隶属于行政权,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审计机关人事、财权在本级政府,审计工作受制于政府,审计机关于某种程度而言即是“政府的内审机构”,审计过程中的查错纠弊就被认为是自己查自己的问题,即便是查出了较大的问题,考虑到这种现行体制,审计部门有畏惧情绪,有些问题即便审计证实了,征求意见报告中也反应了,最后也难过政府那一关,导致最终的正式审计报告就可能大大“缩水”。审计人员长期面临“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的尴尬局面,也导致了审计监督职能软弱的弊病。
二、国家审计权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权威性较弱。
国家审计权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其是否得到良好的运用。虽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我国不断提倡“阳光执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如果按照“阳光”的要求,审计结果就应该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然而,由于国家审计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部门,现实审计工作中审计结果公开“弹性”很大,“可以”公开而非“必须”公开,已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也往往只是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审计情况,加上审计结果在用人决策、法纪监督、纠风治乱和经济管理中运用的不理想,大大降低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
三、国家审计权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局限性。
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审计盲区存在,如部分
省直管单位(最典型的国地两税、电信电力行业等)不属地县审计机关的管辖,遇上上级审计机关任务繁多、无暇顾及的情况,就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有机可乘,也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权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使得审计监督质量不高,如审计机关对责任人无直接处分权,《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了审计机关只有建议权,无直接处分权,直接导致审计范围不能全覆盖及审计处分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来考量国家审计权,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最基本要求,我国对国家审计权的定位是从属于行政权,可预想审计对政府的监督效果必然有限,审计监督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应以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求为基本前提,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审计体制,使国家审计权彻底独立于行政权,才能解决权力制衡的问题,无数的事实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和极易产生腐败的权力,国家经济想要平稳发展,经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
其次是权威性,权威性则是意味着国家审计权的运行和结果都具有社会公信力,能使人民信服,权威性的关键在于审计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和审计结果能得到切实的运用,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审计公正的前提,能降低审计的不可预知性,且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实现结果的公正就是要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西方许多国家的审计报告都是置于规定的地方供公众随时查阅的,审计结果透明是民主法治的需要。加强审计结果的切实运用,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和对资金的“问效”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结果运用到用人决策、法纪监督、纠风治乱和经济管理中,全面规范审计结果运用。
最后是效率性,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国家审计权要充分发挥其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审计资源配置应以效率性为导向,根据监督实效调整相关制度,以便取得最优效果。
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是推动完善国家治理,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国家审计和法治建设应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共同致力国家建设一个法治、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安源区审计局 肖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