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起特大制售“地沟油”案宣判 金额超三亿

08.01.2014  00:17
        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图为宣判现场。 梁犇 摄

  中新网济南1月7日电 (梁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两起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两起案件总销售金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被告人朱传峰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杜恒强、杜恒才、朱洪涛、蒋卫东、朱传国、刘兴善、刘恒亮分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确认,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2006年起,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在西车间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并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高达52418544.2元人民币。

  经济南中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恒强、杜恒才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还对于海波、邢洪生、被告单位大中粮油所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太金、于召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非法人独资企业),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经营中,于海波、邢洪生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为获取高额利润,自发达公司、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后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期间,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上述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遂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张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大中粮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上述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两公司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280202899.26元人民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邢洪生、刘太金、于召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两起制售“地沟油”案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由济南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