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就房屋补偿立法 九成被征收人同意方可

29.01.2014  10:38

  中新网杭州1月28日电 (记者 赵小燕)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该草案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公房承租人等做了细致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方面特别表示,希望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介绍,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施行多年、饱受争议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明确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等事项。而此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已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尹林认为,国务院的条例是原则性,多出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浙江在该条例出台后在征收和补偿上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继续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提升。

  今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正式公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改建是否属于国务院原则条例中所指的“公共利益”一事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浙江此次公布的草案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一是要求征收补偿方案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是引入人大监督机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三是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征收决定应予撤回。

  而对国务院条例中授权各省制定房地厂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浙江出台的细则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10日后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则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对公房承租人补偿做了规定。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并对是否符合房改政策及按房改政策购房的几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尹林表示,草案制定兼顾了公权与私权、程序与实体、公平与效率三个方面。此次公布草案,希望能汇集更多民意,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宣传处处长谢国仪也特别提到,希望媒体能通过各自发稿,扩散该草案公布的信息,征集最多的群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20日前,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提出意见、建议;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fb@zjrd.gov.cn。(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