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机构拒绝或拖延救治急重患者将被追责

01.03.2014  13:51

  记者28日从海南省卫生部门获悉,3月1日起,海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追责。

  海南省卫生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严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细则明确,应急救助对象为在海南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此前海南省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海南将通过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群众提供“救命钱”,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马超 罗江)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