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严格贯彻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10.05.2016  10:46

      新近,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省住建厅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充分认识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重要性。建设海绵城市,主要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重要性,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
 ——确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范围与内容。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相关规划编制经验。各设市城市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各县要于2017年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明确编制技术审查程序。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各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各市、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