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及消协为消费者解读新版“旅游合同”

28.05.2014  10:22

   旅游途中安排购物需签明确协议

  新《旅游法》已实施半年,“强制购物”的旅游现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不少旅行社用购物景点混充A级景点,引诱旅游者购物。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对旧版旅游合同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南昌市工商局、南昌市消协在此就《新版合同》三大看点为消费者作解读。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南昌市民刘先生购买了某旅行社价值398元庐山西海精品两日游产品,因为临时有事未能出游。刘先生找到该旅行社想要退款,旅行社要求刘先生除赔旅行社订票的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价格远超旅游品的价格。考虑到临时毁约是自己造成的,刘先生最终没有跟旅行社提出退团的请求。

  新规解读: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新版旅游合同首次明确了解除合同费用的扣费标准。此外,新版旅游合同中有关退团扣费标准的下调也契合了《旅游法》的规定,强调了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物地点和时间需签明确协议

  家住南昌西湖区的伍女士前段时间报名了“苏杭四日游”,虽然在合同中并没有购物一项,但是在当地逛了许多所谓的“3A级”景点,实际就是购物点。“导游虽然没有强制购买,但是会竭力进行宣传推销。”伍女士说,4天里他们花在这些“3A”景点的时间将近一半。

  新规解读:《旅游法》虽然严禁导游强制游客购物,但允许双方协商,在旅游者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加入购物环节,这也给了不少旅行社“可乘之机”。此次实施的新《旅游合同》对自愿购物作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

  南昌市民周先生报名参加云南五日游,导游在旅游车上要求大家抽出1小时前去一家珠宝店进行参观,旅游团成员拒绝导游的要求,导游便要求司机停车对拒不参观的团客终止参加旅游行程的资格。

  新规解读:新合同对甩团行为进行明确说明: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吴荣玲 帅凯 林潇 记者 万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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