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支持“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或迎春天
王海是职业打假的代表人物。他的喜怒哀乐,是这一群体生存境遇的“晴雨表”。图片来源:《今日早报》
3月14日下午3时,王海戴着他标志性的墨镜走进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报告楼六层的一间会议室。他是来参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知假打假”打假名人座谈会。他的座位被安排在椭圆形会议桌的正中间,挨着他坐的,是另外两名知名打假人士刘殿林和邱建东。
18年前的三月,22岁的王海从山东青岛到北京出差,一次偶然的购物经历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18年后的今天,他已是职业打假公司的“掌门人”。
作为全国“知假买假”的第一人,王海把职业打假这门“不算太好”的生意坚持了近20年,从英雄到刁民、从辉煌至沉寂,其中甘苦味自知。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舆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悄然来临”。
消法颁布,知假打假“英雄”辈出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商场花85元购买了两副索尼耳机。当他发现耳机的合模处有毛刺时,怀疑自己买的不是正品。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不久,王海想“以身试法”,看看如果买到假货,是不是真能按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获赔。他先去消协投诉,消协说他要先去质监局做商品鉴定。去了质监局,工作人员说,耳机要送索尼公司鉴定真伪,三个月后才能出结果。王海等不及,自己找到索尼公司北京办事处。经鉴定,王海所购耳机为假冒产品,但索尼公司拒绝为他开具鉴定证明。按照消法规定,如果鉴定为假货,王海会得到双倍赔偿170元。170元,还不够北京两天的食宿费。无奈之下,王海将剩余的10副假索尼耳机全部买了下来,然后到工商局要求责令商场赔偿。王海最后得到800元的赔偿。
几个月后,王海又来到北京,他先后在10多家大商场买到假货并要求赔偿。当时,多数商家赔了。
示范作用很快显现。几乎一夜之间,全国各地“王海”不约而同地杀向商场:广州的张磊落、南京的吴胜、石家庄的郭振清、福建的邱建东……
“当时全国假冒伪劣商品大行其道,‘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曾一度引发人人争购假‘茅台’现象。王海们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让很多厂家和经销商闻风丧胆,一些厂家竟然喊出‘防火、防盗、防王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说。
很快,王海从一个无名之辈成了响当当的公众人物。1995年12月,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第一位获得者,得到奖金5000元。在当年的媒体报道中,王海常常被称作知假打假的“英雄”。
然而,很快,另一种不同的声音出现了:“明知是假货还去购买,而且购买只是为索赔,也不是为消费,不能支持这样的刁民”、“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甚至有人指出,职业打假人是以毒攻毒,有损社会道德诚信。
其实,这种观点在王海第一次打假时就曾出现。当时,商家只同意对他先买的两副耳机进行赔偿,认为他后来买的10副耳机是故意“使坏”,不同意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社原社长李学寅回忆,1995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王海究竟是“刁民”还是“啄木鸟”?在那次会议上,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论激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当时各地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对‘欺诈’二字的内涵,尤其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时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存在很多争议,一些法院驳回了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1996年4月,针对知假买假的争议,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河山“厚着老脸”打了一场疑假买假的官司。因为怀疑某商行大批量出售署名徐悲鸿、齐白石的国画并非真迹,他花700元和2200元购买了两幅“名作”,并将商家告上法院。法官审理查明,他购买的两幅国画均为仿制品,他因此获得双倍赔偿。这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疑假买假消费者胜诉的案例。不过,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退一赔一”诉讼请求,态度不一:上海法院明确表示不予支持。而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则将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支持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一起为诉某保健品违规添加药品案,一起是诉某品牌红酒器具的产地与商场标识不一致案。让记者吃惊的是,两起案件的原告对法律条款及产品“国标”的熟悉程度一点不比被告厂商所聘请的专业律师逊色。主审法官刘杰告诉记者,他审理此类案件两年多了,几乎所有的原告都是职业打假人。“他们经常会有几起案子同时在一个或几个法院审理,有的外地人因当地法院不认可知假打假,常年在北京购假索赔。”
记者在庭审后采访两位原告,两人目光躲闪,言语顿挫,刻意回避他们的职业身份。
司法解释颁布知假买假获法律支持
知假买假要不要保护,一争就是20年。2013年9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通过。“这次修改亮点很多,但最大的遗憾是对消费者的定义没有作调整。”河山说。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问题是,在判断消费者的身份时,若苛求消费者证明自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本缺乏可操作性。”在消法修订的过程中,刘俊海提出,将“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购买、使用消费性商品或接受消费性服务的自然人,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向其成员或者受益人提供消费性商品或者服务而购买消费性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赵莹告诉记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只局限于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时将消费者认定为“购买者”,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其他领域的消费维权也并不区分原告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因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很难甄别原告身份,即使凭感觉判断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也不可能找到证据证明他们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职业打假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比普通消费者维权更有优势。只要他们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赵莹说。
3月1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产品责任纠纷系列问题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该院民二庭高萍庭长解释关于此类案件的原告资格时也提到,在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这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法律首次用一个‘购买者’的定义,将争论了近20年的打假者身份问题踢入历史的角落里。”沉寂多年的职业打假人叶光兴奋不已,决定重出江湖。
这个司法解释对消法修订后没有解决的问题作了重要的补充。职业打假人终于可以挺直腰杆了。河山说,新消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高至“退一赔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或者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些新规结合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让职业打假人如虎添翼。
职业打假人:社会体制创新的先行者
“我听一位从新加坡回来的环保专家说,在新加坡巧妙利用污水可以实现无添加的环境净化,这让我想到了市场的自净化功能。职业打假人发挥的就是市场的自净化作用。市场监管和市场净化有很大一部分是矛盾的,有人说,有了职业打假人还要政府干吗,我们要明白,政府是需要纳税人养活的,但打假人自己养活自己。政府权力和资本之间很难界定,政府一方面担负着社会稳定的任务,另一方面要担负着GDP的任务,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微观管理时很无奈,所以应鼓励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市场博弈。”中国质量报记者杨荣坚长期跟随工商、质监部门深入打假一线,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和面临的诸多困难深有体会。杨荣坚说,消费者参与打假领域有四道坎:一是政府权力的留恋效应;二是司法成本太高,有些企业受到政府的关照;三是技术机构的规范问题,比如消费者取证就很难;四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很大。
“王海不仅是一个打假英雄,更是一个社会体制创新的先行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说,职业打假人为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一条创新之路。现在倡导小政府,大社会,要把社会的事交给社会办。但如何引导社会成员仍是一个难题。王海打假迈出了可贵的一步。我们时常说“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现在群众已经首创了,有关部门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职业打假人为市场洁净作出了贡献,但我不希望职业打假人永远存在,希望他们尽快失业。“杨荣坚说。
王海的中国梦
在今年3月14日的座谈会上,王海的发言题目是“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法的六个期望”。
王海的第一个期望是能出台消费者协会组织法。“现有的消费者协会应该改革为政府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局或人大下设的保护消费者委员会,而且不应该和经营者发生利益关系。”他认为,要促进真正的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应给消费者组织的成立提供便利。比如可以成立汽车消费者协会等等,“如果有孩子妈妈协会的话,大头娃娃、三鹿奶粉这样的悲剧就可以避免。洋奶粉事件也不会发生。”
第二个期望是能制定一部惩罚性赔偿法案。“三倍十倍和500元起步价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也弥补不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他认为,惩罚性赔偿应改为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倍。
期望三是建立“吹哨人法案即举报人分享罚款制度。”王海认为,政府应该把罚款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分给举报人,提高违法者的风险成本,降低监管成本。
期望四是制定举报人证人保护法案。不能只有奖励没有保护。
期望五是制定公益诉讼费用补偿法案。对于标的很小的公益诉讼,政府要给予支持,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
期望六是制定行政罚款救济受害人法案。“消费者权益受损却让政府得到收入是不合逻辑的。尤其不应分给监管部门。要让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应将一部分分给举报人,一部分分给受害者”。
比起职业打假人这个称谓,王海更愿意把自己称为“讨厌消费者”,他还在会上介绍了“讨厌消费者”维权指引—根本原则是要坚持消费者利益第一,不要背叛消费者利益;同时维权要坚持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一般原则。
“我很欣慰王海也在这么认真地研究法律了。”服务打假的开创者邱建东说,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职业打假者是平民法学家,这说明民众在研究法律,在推动法律的进步,也会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职业打假人是不法商家讨厌的消费者,是法律社会中睿智的一群人,是受害消费者维权的典范,也是执法部门有力的补充。修订后消法加大了对不法商家的惩罚力度,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也将催生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使市场的自净能力增强,也会为国家节省更多的财政支出。”刘殿林说。
“希望自己的梦想早日实现,希望中国的未来不是梦。”王海在发言的最后说。
编后:
毫无疑问,修订后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让“王海”们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但能否就此断言“春天来临”,我们心里并不十分确定。这是在标题中加上“?”的原因。
职业打假者是否会引发道德上的风险?这是争论多年的问题。应该说,即使现在,风险依然存在。但在假冒伪劣泛滥欺诈成风的现实下,即使职业打假者对社会影响不完全是正面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法律上支持他们,也是明智选择。
报道中接受采访的法官,都表示会支持知假买假。但需要注意的是,支持只是基于他们个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没相关解释之前,支持也不违背法律)。根据司法解释,目前支持知假买假的范围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这些领域之外的知假买假是否支持,仍需法官作出判断。支持,法律来禁止;不支持,法律也不认可。对职业打假者来说,在这个地方可能是“春天”,在那个地方却可能是“冬天”。
只有统一了法律,职业打假者在各地都是“春天”,标题上的“?”才能拿掉。(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