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今起施行 高楼使用瓶装燃气可罚2万

01.01.2015  14:24

  新的《南昌市消防条例》今起实施,这是江西省首部设区市消防条例。《条例》分为总则、火灾预防、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六章五十四条。

   旧城改造同步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

  《条例》提出,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百米以上民用建筑要设避难层

  《条例》提出,新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建筑物不得使用

   易燃或可燃材料夹芯板

  《条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夹芯板。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同时建设消防站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设有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在工作时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

  南昌地铁将于年底试运行。对此,《条例》专门就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提出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消防站。

  此外,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有效。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住宅楼高于27米禁用瓶装燃气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还提出禁止在下列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

  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未按照规定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由物业管理

  《条例》明确,多产权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