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明年开始施行 四类场所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03.12.2014  13:28

  本报南昌讯 信息日报记者罗捷报道:日前,江西省首部地级市消防条例《南昌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批准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南昌市低洼危旧房及棚户区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消防安全管理等11项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四类场所禁用瓶装燃气

  《条例》规定,禁止在四类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一)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二)地下室;(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燃气线路、设施和瓶装燃气的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和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新建高楼应设避难层或停机坪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南昌在建的高楼大厦也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但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高楼大厦一旦出现火情,往往会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

  《条例》规定,新建的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政府、业主与物管共摊小区消防维护

  谁来承担小区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同时,针对电动车使用广泛的现状,《条例》还特别规定,在单位、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