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丢身份证“被贷款”40多万元

02.03.2014  11:57

从来没有给人做过贷款担保的符先生,因为丢失了一张身份证,就成了素不相识的刘某某的借款担保人。近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决书,裁定符先生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受访专家表示,在身份证指纹登记信息尚在推进的进程中,用证单位须对相关身份证明的使用进行谨慎审核,市民也应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补办,尽量避免开出签名的空白文书,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深圳一男子丢失身份证被冒用“背债

去年9月,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打来电话告知我要对一笔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说有一个叫刘某某的人,于2012年12月向银行借款50万元,在按期归还了约9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失去联系,刘某某尚欠41万余元。”深圳符先生说。

符先生赶到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查看了刘某某与该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中国银行上步支行向刘某某提供人民币50万元的工商贷款,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贷款期为12个月。与此同时,银行还向符先生出示了一份《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合同规定符先生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身份证正是我遗失的那一张,但笔迹和指纹都不是我的。”符先生强调称。据介绍,2008年8月8日,符先生的一张二代身份证遗失,但他随即就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补办身份证手续。

2014年2月18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决书,这份终局裁决书裁定,符先生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理应提供笔迹或指纹进行鉴定,以证明刘先生签名和指纹是被人冒用的,但符先生却拒绝提供,因而裁定,符先生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仲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既然符先生认为合同为冒名签订,那就需要通过笔迹或指纹鉴定来证明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果鉴定结果证明确合同确系冒名签订,则鉴定费由银行负担,符先生无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不缴费,均视为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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