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自办仓储公司 收费扣留旅客超重物品

14.11.2014  11:56

央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记者肖源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作为旅客通行于香港与内地的主要关口,深圳罗湖海关在我国海关系统中的地位十分突出。近日,罗湖海关被反映在检查入境旅客携带的物品时,以超过限重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暂扣”并交给仓储公司保管,而这个仓储公司又是深圳海关自办的企业。海关的行为被质疑有借行政执法之名违规收取仓储费的嫌疑。

深圳市民黄女士说,一个月前,她在香港陪朋友买了一台苹果手机。朋友拿走手机,把放有充电器的空盒子委托她带回内地。在罗湖海关入境时,黄女士遇到了麻烦:

过机(安检)的时候他把我证件扣了,证件给我之后,又给我一个单子,就告诉我,你的东西要存在那里。

黄女士所说的单子是一份由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仓储凭单。单子上注明寄存人是黄女士,所存货物为手机配件,数量0.3千克,每天仓储费1.5元,限3个月内领取。但经办人一栏却标明“罗湖海关现场处置科”。

这样的仓储单市民马先生也接到过。马先生说,因为离香港近,他经常去香港给孩子买一些婴儿奶粉等日用品。过关的时候,被海关查验。

马先生:我的东西他检查了以后,你留一半留在(海关)那里,另一半随便你拿走就行了。然后海关扣了之后呢,就交给润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那里过称,他要看看你的重量是多少,就开个单给我。

海关检查旅客物品后,把东西留下来,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而是给一张企业的仓储单。这样的说法,也得到了罗湖海关出入境大厅内知情商户的证实:

商铺人员:东西扣了等他发单就行了。

记者:我是听别人说都是发一个仓储单是吧?

商铺人员:对啊。拿着你的身份证去取你的仓单就行。过机他就会扣你了。

记者:扣到仓储那块儿?

商铺人员:对。等着发仓单,再去取。

遭遇过这种情况的深圳市民冯女士,至今没有缴纳这笔仓储费。她认为,罗湖海关有违规操作的嫌疑,因此,这笔钱不该交:

润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不是我本人委托放你这里的,是罗湖海关放你这里,你应该找罗湖海关旅检五科要钱;如果要我给钱,海关给个通知书,要盖你罗湖海关的章,因为你查了我的东西嘛,这上面要清楚地写着,我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你扣了我什么东西,那我交的心服口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收到这个通知。

作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深圳罗湖海关如此处理旅客物品有没有法律依据?又为何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罗湖海关副关长胡君说,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按照旅客过关频率,海关部门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分类监管验放:

从反映情况来看,有的旅客进出境时携带了超量的物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短期多次来往和当天多次来往香港的旅客,对这一类型的旅客,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物品,对携带的超量(或非必需)的物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旅客可以选择办理征税放行手续,也可以选择办理退运手续。如果选择办理退运手续,就应当在海关监管下退运出境,或者委托设在口岸的仓库代为保管。待下次出境时,办理领取手续,携带出境。

至于这项查验行为为何没有制作法律文书,胡君说,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这项手续。

因办理退运而产生的这笔仓储费到底该不该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称,此前曾接到过一些群众的举报。作为物价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方面认为仓储费收取不合规定。罗湖分局价格检查科负责人陈龙:

根据相关部委(2012)97号文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海关部门收取的仓储费是要明令取消的。对这些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取,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物价管理部门说,这笔仓储费不该收。但是,罗湖海关的上级——深圳海关却认为,润海公司收取这笔仓储费,国家相关部门1997年明文许可的,深圳口岸货物行李保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因为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2012年取消范围之列。于是,润海公司该不该收这笔钱,关键就在于其性质:究竟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今年7月21日,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价格检查科负责人陈龙以个人名义致信国家主管部门,其中表述:深圳海关以1997年文件中“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为由,继续由第三方公司向进出口企业和旅客收取保管费。”那么,2012年发文取消海关部门“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是否包括1997年文件中的保管费?对此,主管部门于7月28号作出书面答复。

陈龙:答复很明确,深圳海关应该按照规定,取消货物行李物品的保管费。深圳海关自己不能收,也不能委托第三方企业向进出口企业或者过境旅客收取这个仓储费用。

但深圳海关方面表示,他们10月21号从该部门得到的公文中,却肯定了润海公司收取仓储费的行为: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委的明确回复,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等企业按照市场交易原则为进出口企业和过境旅客提供货物行李仓储保管服务收取的费 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不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的范围之内。

同样一个部门,对同一件事,三个月内作出不同的解释,到底以哪个为准?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价格检查科负责人陈龙说,他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群众的投诉:

目前,我们作为一个基层的执法办案部门,感觉这个案件非常复杂,阻力也大,压力也大,我们很希望更高层次,甚至是国家有关部委介入,再次明确一下,深圳海关因执法查验而产生的这个行李物品保管费是否合法合规,还能不能继续收取。

规定模棱两可,但这笔费用现在依然在收取。那么,深圳海关查验货物时,为何交给这个润海物流仓储公司来办理相关仓储业务,该公司与深圳海关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海关总署办公厅的一份公文中有这样的表述: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是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投资成立的。而润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则显示,其住所就在罗湖区海关仓库楼,法定代表人则是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

对此,深圳市民冯女士有自己的看法:

你在查验我东西的时候是海关执法,给我仓储单时,是不是又是仓储人员呢?感觉海关为了收取仓管费为目的。利用国家给你的行政强制力,把我的东西放到你的仓储公司去,然后你自己办了公司,来收钱。

对于这样的观点,罗湖海关方面表示,虽然是海关把旅客物品交给润海公司,旅客与润海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但基于现实执法的需要,这样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罗湖海关副关长胡君:

很多旅客不理解,以为我交了保管费就能带进来,不是这个概念。因为是退运物品,严格来讲,这一部分东西还是要在海关的监管下退运出境,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如果他自行选择其他的仓储公司,就可能带进来或者跑掉了,这就达不到监管的目的,所以就要有符合资格的仓管公司来做这项工作。我们是三方在一起,因为旅客要把证件交上,仓储公司也要对存储的物品进行清点,当着旅客的面交给仓储公司,这就是一个民事行为,物品打包后再把保管单交给他。

至于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在企业中兼职的情况,深圳海关办公室新闻办负责人武红波坦承,确有此事,目前已经整改:

对于此前润海公司法人代表由公职人员兼任的问题,深圳海关已经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部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和任职的要求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