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办外资管字〔2016〕6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
5月18日,商务部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CEAP贸易协议》中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和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程序(见附件1)办理。
1.港澳投资者持有香港工业贸易署《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经济局《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
2.港澳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内地独资或与其他港澳服务提供者、中国内地投资者合资设立公司形式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投资企业)。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见附件2)
上述情形之外的仍需按现行外国投资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
二、备案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分为新设备案和变更备案,具体如下:
(一)新设备案
符合备案范围的绿地投资企业按备案办理
(二)变更备案
港澳投资企业涉及以下情形的变更需办理备案:
(1)港澳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行业、经营期限、组织机构构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注册地)、证照号码、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3)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包括股权质押;(股权变更导致港澳服务提供者、中国内地投资以外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除外)
(4)合并、分立、终止;
(5)港澳投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6)合作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资;
(7)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8)上述事项之外的合同、章程其他主要条款修改。
三、注意事项
1.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仅适用于绿地投资企业,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仍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也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2.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不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中的限制主要集中在电信、文化、金融领域以及税收服务、义务教育等,具体以附件2为准,附件2中未承诺开放的领域视同外商投资禁止类,不予备案。
3.港澳服务提供者与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其在港澳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合作权益转让给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备案管理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5.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通过后,不再颁发《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是发给《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港澳服务提供者于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企业发生变更,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适用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还应缴销《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企业在“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录入信息。港澳投资企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后,通过备案系统中补录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商登记时间等),可通过港澳投资企业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在外资发证系统手工导入数据并纳入统计。
四、有关工作要求
1.根据《管理办法》,目前我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工作由江西省商务厅负责,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交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联合年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外资审批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的宣传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引导其依法开展备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备案工作质量。
3.各级审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吸引外商投资的方向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引导港澳服务提供者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港澳投资的质量和水平。
4.请各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督促新备案通过的港澳投资企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后在备案系统中补录企业信息,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陶建国 江建明 电话:0791-86246343、86246241
附件:
江西省商务厅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