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经济细胞”活力
本报记者 林 雍
个体工商户素有“经济细胞”之称。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200万户,它们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省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省内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近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银保监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组合拳”的形式推出15项硬核举措,扶持省内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地将分业态差异化有序引导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营业的超市、便利店,督促其进一步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未开业的积极推动有序开业。对于卫生条件好、带动性强的餐饮住宿企业,指导其分批次恢复营业,更多采取“无接触配送”“顾客门店自提”等经营模式,避免交叉感染。
着重推动临街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等尽快安全有序开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则须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将给予物流和快递企业更多支持,保障物流畅通方便全民消费。
个体工商户贷款到期还款困难怎么办,能减免社保费用吗
《若干措施》指出,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与中小微企业一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雇主要继续代扣代缴雇工个人缴费部分,确保雇工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保费缴纳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缴税有优惠吗
《若干措施》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个体工商户房租、用电、用气有什么优惠
《若干措施》明确,房屋承租企业包含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该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三个月内。政策申请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费、燃气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执行。
《若干措施》还提出,各地须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平价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必要的防护物资保障范围,满足基本防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