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父亲连续两次起诉女儿 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最近,温州一位73岁的老人连续两次把女儿告上法院,希望女儿能常来看看他。
5月18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女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探望王某不少于一次。
30年里,父女一直不来往
父亲和亲生女儿之间有什么矛盾要闹上公堂?讲起来,也是一声叹息。
1985年4月,王大伯和妻子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到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打起离婚官司。
经法院调解,两人的女儿由陈女士抚养,王大伯每月支付一些抚养费。
夫妻缘尽,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王大伯一直没探望过女儿。
时光荏苒,王大伯和前妻陈女士离婚时,女儿才11岁。
30年一晃过去,这期间,王大伯再婚,组建了新家庭,生了一个儿子,不过后来又离婚了。
与前妻生的女儿,现已人到中年,成家立业,日子过得很平静,一直不跟父亲来往。
告了一次效果不佳
又告了第二次
去年12月12日,王大伯的女儿忽然收到一纸诉状。告她的,竟是自己多年没见的父亲。
都说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可今年已73岁的王某说,现在自己一个人生活,根本没办法自己照顾自己,日子并非“从心所欲”。
他也曾多次联系过女儿,要求她过来看看自己,但都被女儿拒绝了。无奈之下,老人一咬牙,一纸诉状把女儿告到法院。
经法官耐心调和,女儿也去看望了王大伯。今年1月14日,王大伯撤诉。
撤诉后,王大伯觉得女儿来看望自己的次数还是太少,他希望女儿每周到他家看望他一次。今年3月27日,他又到法院起诉女儿,要求她“常回家看看”。
同年5月4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女儿道出了自己的难处:父母离婚30多年来,父亲从没看望过自己,也没支付过抚养费,现在母亲年纪大了,还有公婆、子女要照顾,一大家子要操持,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父亲告她期间,她去探望过,只是出于现状,她只能每个月看望父亲一次。
一个月只看一次怎么够?王大伯认为,女儿应该每个星期都来看自己一次。双方无法协商成功。
法院酌情确定:
每月看望不少于一次
法院认为,养老育幼是传统美德,是法律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
虽然,王大伯与前妻生的女儿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作为父亲,王大伯也一直没探望过女儿,但作为子女,理应看望或问候父亲。
王大伯要求女儿看望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王大伯女儿的现实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她每月看望王大伯不少于一次为宜。
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5月18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王大伯的女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探望王某不少于一次,官司诉讼费由王大伯的女儿承担。 (今日早报 王晨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