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进入 南昌市发布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5.02.2015  18:00

 城区养犬该如何管理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2月24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对违规饲养危险犬只的单位最高处以每只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2只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2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该区域范围由南昌市公安机关确定,可以实行动态调整。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养犬管理费将召开听证会拟定

  据了解,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当天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南昌市公安机关会同南昌市财政、价格等部门召开听证会拟定,报南昌市政府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进入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园、商场、饭店、宾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规定限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无主、扣押、没收的犬只。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犬只伤人后不及时送诊最高罚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拟定了法律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暂扣其犬,责令3个工作日之内补办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可以对单位处以每只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此外,犬只伤人后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获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3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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