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是降低刑责年龄

01.07.2015  13:16

  6月29日,网上又曝出一段校园暴力视频。在这段时长约3分40秒的视频里,一名穿蓝衣的女孩伙同她的同伴,对着一名戴眼镜的小女孩狂甩7、8个耳光,整个过程中,小女孩未做任何反抗。经调查,事件地点在南安市水头镇区福兴广场一带。打人的蓝衣女孩初一;而被打的小女孩目前读小学五年级。(中国新闻网)

  而就在不久前,江西永新一女生遭七八名初中生围殴;浙江庆元男童被关小黑屋遭暴打广西南宁女初中生遭扒衣……几乎一天一起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热议,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暴力事件频发?怎样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众多观点中,有一个声音显得尤为突出,那就是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则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对近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而他们仅受到批评教育,或是治安管理处罚。之所以免除14岁以下青少年刑责,法律考虑14岁以下的青少年,心智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接触外界世界的渠道更广,使他们心智成熟更早,有足够的能力去实施犯罪。现实情况是,很多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之所以成为施暴者,不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后果,而是利用了刑责年龄下限,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太严重后果,才会无所顾忌地参与暴力事件。从这个角度考量,降低刑责年龄可以让有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刑法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青少年尚处人格发育阶段,可塑性极强。即使对于那些能够意识犯罪行为依旧“知法犯法”的青少年,相较判刑,教育矫治或许效果更好。目前中国法律这方面存在空白,14岁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没惩罚,也没有矫治与教育,几乎是完全的放任不管。

  没有对青少年错误行为进行矫正,就直接上升到刑法层面,实在有些激进主义,也与我们国家的“慎刑”原则相违背。所以,在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体系,来矫治问题青少年。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他国做法。

  澳大利亚为加强对校内欺凌现象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将违纪学生勒令停课检讨的时间延长至20天。一些学校还使用“同伴调解”方法。在每个班都挑选了1~2名性格开朗、责任心强的学生调解员,要求她们留心观察学生中的异常现象。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如“反欺凌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以帮助学校了解欺凌现象。

  在治理未成年犯罪上颇有建树的美国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保护观察并不剥夺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但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其目的是在于,仍然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

  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弥补目前法律的空白,同时坚定矫正大于刑拘的理念,建立起一套针对矫正问题青少年的合理体系。要知道,对于犯罪行为的有效矫正于青少年仍具有不可否认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