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首次保护“大老爷们”彰显立法务实

28.10.2014  18:56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10月27日人民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猥亵罪的对象扩大到男性群体,是法律进步的标志,体现出来的是立法者的务实精神。

男性群体是否可以成为被猥亵的对象,一直处于广泛争议之中,但“猥亵男性”的行为确实是存在的。譬如,今年4月媒体就曾报道,北京市一名30余岁的男子,使用给被害人下迷药的方式,多次对男子实施猥亵及抢劫行为,猥亵对象涉及6名男子,性质恶劣。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地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时,只能以抢劫罪起诉,对于“猥亵行为”却无法定性。而刑法修正案的修正,无疑是将“男性被猥亵行为”真正纳入了法律监管之中,使司法机关在今后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理。

但法律将“男性被猥亵行为”纳入监管,并不意味着类似行为中处于“弱势”的男性,自动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一些恶意者所侵犯,男性们仍要学会维权。

首先,刑法修正案规定和赋予男性“不被猥亵”的权利之后,广大男性应尽快改变心态,应将自己也看成是一个可能和女性一样被侵害对象看待,尤其是针对事实上属于“侵权”的相关猥亵行为时,不应再持旧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来辨别衡量行为性质。要和一些女性朋友那样打消被猥亵行为“羞于启齿”的顾虑心态,对于违法犯罪人员要勇于和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另外,社会舆论和公众道德也应及时做出调整,别和过去那样一提到“大老爷们被猥亵”就认为是个“笑话”。既然确实存在猥亵男性的行为,将其纳入罪名监管也在情理之中,公众舆论和公众道德在今后也要顺应时代和法律修正,从舆论和道德高度上给“男性也有不被猥亵的权利”撑腰,并形成社会舆论和道德层面支持男性维权的氛围。

其次,各级司法机关也要顺应这一法律变化。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今后,男性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人对自己进行了“猥亵”的案件,会逐步增多,司法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要顺应和接受这一变化,给可能的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应该在实施法律时将一些弱势男性和弱势女性一样,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要通过司法实践,让更多的可能被侵害的“大老爷们”懂得维权、善于维权。譬如,司法机关应该通过一些实践案例,教会男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大胆维权,可以通过细化的案例解读、法律解释等,教会广大男性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识别什么是猥亵行为、采取什么手段维权等。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猥亵罪对象”的扩大,是法律与时俱进的标志,是法律更为求真务实的标志,值得称赞。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执法和司法的具体细节、程序上,以及法律的实践上,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厘清和标准化,以使法律修正条款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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