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04.04.2014  15:05

  调解医疗纠纷时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超2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私了,医闹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江西模式”正式升华为法律规范。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了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在源头预防、加强调解、打击“医闹”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对索赔金额2万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调会应当进行专家咨询。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有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多发上升趋势,仅2013年我省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1392件。虽然我省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医疗纠纷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非常有必要。”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认为,此次出台的《条例》将江西在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提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更好地促进江西卫生事业的发展。(喻茂林  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