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印:人体广告“霸道” 监管不能大睡觉
连日来,记者走上街头,发现商家的“街头营销”无处不在。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沿街商家组织员工做操、上街头喊口号,虽然推广了企业文化,但没考虑到周边市民的感受。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家的这种营销模式有些“霸道”了。
作为企业文化的推广与宣传,组织员工做做工前操,喊喊口号,本无可厚非,只要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制造噪音,不影响他人营业,但如果将做操、喊口号当作了一种“街头营销”,并走上街头,就有点“霸道”了。
一、专挑繁华路段做宣传,体操、跳集体舞占满人行道,引得行人驻足观看,不仅容易造成交通阻塞,妨碍交通,且侵犯了他人的路权。可谓标准的“霸道”。
二、每天早晨或上午都要经受商家“练操”高调音响的“折磨”,无视他人的感受硬灌,与“广场舞扰民”无异,不仅打扰了周边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既属于“霸道”行为,更是一种“暴力”行为。
三、体操、跳集体舞占满人行道,不仅属于“占道经营”,走上街头,利用声音、“人体广告牌”等方式吸引人气,将广告做到了别人的地盘,同时也属“不正当竞争”。
在商言商,也许正像业内人士认为的那样,举牌游街的宣传方式能抓住人们爱看热闹的心理,从而达到吸引受众眼球之目的。但笔者认为,广告不仅要讲究道德,更不能因为是人体广告举牌游街就没有了章法。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走上街头,举牌游街,利用声音、“人体广告牌”这种“街头营销”方式,不仅影响了交通,妨碍了居民的生活,也有不正当竞争之嫌疑。人体广告“霸道”有关部门不能睡觉,不仅应当对这种人体广告加以规范,更应该严格规范在广告法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