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3·4”玉器店大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12.08.2015  12:01

安徽省蚌埠市,地处淮河之滨,因盛产珍珠,有着“珠城”的美誉。多年以来,让蚌埠声名鹊起的除了美丽的珍珠,还有一样人见人爱的“好物件”——玉器。

作为中国著名的玉器之城,近30年时间,蚌埠的玉器作坊发展到50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到近10万人,年产值30亿元,产品销往国内主要玉器市场,成为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

为了做好产业集聚,做大规模,当地建起了一座占地300多亩的安徽乃至华东地区最大的古玩玉器市场。在这个市场里做保洁员和保安的霞姐和德哥,都是市场里的“老人儿”,每天打扫卫生,巡逻市场秩序,他们谁也没想到,有一天自己竟然和一起惊动当地的大案有了交集。

2012年3月4日,吃完午饭换上保洁的马褂,勤快的霞姐像往常一样,一手拿着簸箕,一手拎着扫把,在市场沿着道路捡拾着一上午来来往往的客户们丢下的垃圾。

忙乎了一会,霞姐看到市场里“天成阁”玉器店的店门里有人影晃动。当时天气阴沉沉着,店里的光线不是很好,可店里的灯却一反常态没有打开。下意识间,霞姐觉得有些蹊跷,走过去不久,放心不下的霞姐在市场里找到保安队副队长德哥。

哎,跟你说个事,我怎么觉着老马的店里有点不对劲呢?”霞姐把心里的疑虑一说,警惕性颇高的德哥随后就跟着霞姐来到“天成阁”玉器店,对店铺里的可疑男子进行盘问。

俺是给老马看店的。”店里的男子回头说了一句,然后又在柜台里随便摆弄着。

听他这么一说,霞姐和德哥也没好说什么,就转到了别处。可多年的经验,让两人总觉得哪里有些不对劲。于是,德哥就在附近转悠、巡查,不时地关注着店里的情况。而霞姐按照玉器店玻璃门上贴着的手机号码打了过去。恰好,电话是老马妻子的,听霞姐说店里有人看店,老马妻子顿时一惊,赶紧告诉霞姐,自家的玉器店从没让任何人去店里帮忙看店。

挂了电话,霞姐一路小跑找到德哥,把老马妻子的话一说,德哥立马跑回“天成阁”,发现那名可疑男子已打碎柜台玻璃,正往包里、口袋里塞玉器。

你今天别想走了!”德哥大喊一声,一把拉上店门,把可疑男子堵在了店里。

店里的男子一看保安堵在门口,从柜台上抱起一块很大的玉石籽料,直接冲向店门,在撞碎了玻璃门后和德哥撞到了一起,瞬时间,德哥的右手、额头被玻璃碎片扎的鲜血直流。

来人呐,抓强盗,抓贼啦!”站在门外的霞姐一看德哥揪着那男子不放,赶紧喊叫起来。听到叫喊声,附近的店主和市民纷纷冲过来,帮着德哥制服了男子。不一会,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现场,将男子带到了派出所。

侦破:精心预谋劫杀玉器店老板

天成阁”玉器店老板老马是市场里的一个老经营户,多年来,无论是市场里的商户还是天南海北的客户,对老马都有着很好的评价。忙乎了大半辈子,老马的店铺也越做越大,店里有时候堆满了各种玉器石料和成品,琳琅满目。

2011年下半年,王春晓从河南来到蚌埠游玩时,经过老马的玉器店,看到里面生意很好就进去转了转,在向老马询问了一些玉器和石料的价格后,王春晓当时就咂舌了:没想到一块不起眼的玉石籽料居然能值几十万的“大价钱”。而老马做梦也没想到,那次跟往常一样向客户无意间的介绍,竟会给自己引来杀身之祸。

到了2012年2月中旬,因做生意亏了钱,一门心思想着到处抓钱的王春晓想到了远在安徽蚌埠的玉器店,想着那一块块价值不菲的玉器和石料,一个罪恶的念头在脑子里迸了出来:去抢劫玉器店!随后,王春晓找到了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老乡王举,把抢劫的想法一说,两人一拍即合。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王春晓在永城租了一辆轿车,准备了帽子、手套、口罩、折叠匕首、玩具枪、胶带等作案工具。

2012年2月24日,王春晓、王举驾驶着租来的车辆,从永城径直开到蚌埠,通过跟踪观察,摸清了老马的生活规律后,2月26日,二人驾车返回永城。仅隔一天后,王春晓、王举再次驾车赶至蚌埠,伺机作案。

3月4日上午9时许,按照摸清的规律,二人驾车来到老马居住的小区,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内老马的越野车附近守候。

不一会,老马从家里出来,拎着一个塑料袋,走向自己的越野车。到了车门前,老马按了下车钥匙,两下熟悉的滴滴声过后,老马伸手拉开车门,正要准备坐进去的当口,王举从边上的车里跳出来,手里拿着一把玩具枪猛地顶在老马的后腰上。

你,干什么!”一声惊呼后,老马奋力反抗着。可终究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难以抵挡两个年轻力壮的凶徒,加上对王举手里的那支“手枪”的忌惮,在遭受了一阵殴打后,老马被王春晓和王举挟持到了二人停放在旁边的轿车内。

危急中,被压在车后座上的老马连声呼救并不停地反抗。眼看老马还没有被完全制服,王春晓当即抽出手,举起刀,朝着老马的腹部狠狠地捅了进去。一声惨叫后,老马顿时瘫软下来,边上的王举随即用胶带捆住了老马的手脚。

二人从老马身上搜出“天成阁”玉器店的钥匙,王举又将老马随身佩戴的蝴蝶玉佩项链拽下交给王春晓。

坐在驾驶位置上的王春晓启动车子,冲出车库,顺着马路狂奔起来。不一会,二人驾车将老马劫持到蚌埠近郊的怀远县古城乡附近一偏僻农田处。停下车,二人把气息奄奄的老马抬下车,藏匿在农田水渠的涵洞内。为防止被发现,二人用水泥石板和稻草将涵洞洞口堵死。之后,驾车来到古城乡街道,将轿车丢弃在路边并拦下一辆出租车返回劫持老马的停车场,开着老马的越野车来到玉器市场。

停车后,王举留在车中接应,王春晓前往“天成阁”“取货”。在玉器店,王春晓用钥匙打开店门,从展示柜台内拿出9块玉器塞进包内。在作案过程中,遇到了保安德哥的盘问,在企图逃离现场时,被德哥和闻讯赶来的商户协力抓获。留在车上的王举发现“天成阁”门口吵闹起来,见势不妙,偷偷下车,走出一段路后,打了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在派出所,被抓获的王春晓很快交代了作案经过。依据交代,侦查人员和医务人员赶到藏匿老马的现场,发现老马已经死亡。经尸检,证明老马“系单刃刺器造成胃及下腔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2012年3月7日,王举在河南省永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从抓获的王春晓身上搜出9块玉器,并从两人停放在古城乡街道的轿车里查获老马遇害时被抢下的玉佩,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块玉器总价值220.25万元。

审理:不服一审上诉期间供述漏罪

2013年3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对王春晓、王举作出一审判决: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老马的妻女丧葬费20320元。

判决后,王春晓对刑事判决不服,老马的妻女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不知道是出于良心发现,还是希望用立功来为自己开脱,希望保命的王春晓在二审期间,主动向法庭供述了2011年7月7日抢劫“政通金银店”的犯罪事实。

据王春晓交代,2011年7月7日,王春晓伙同蒋佳佳、王中山(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套牌车,窜至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街王某经营的“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先是对店主进行威胁,随后砸开柜台,抢走柜台里的金银首饰后逃窜,后在河南夏邑销赃,所获赃款15万余元被三人瓜分。

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安徽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中院重新审理。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安徽蚌埠重新接受审判。

开庭当天,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挤满法庭。看着被告人席上低着头的王春晓和王举,人们小声地议论着。坐在法庭上的老马的妻女强压着怒火,不时悲恸地抽泣着。

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犯的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中,王春晓称当时在抢劫过程中因为紧张无意间捅伤老马,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对此说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当即进行了驳斥。代理人指出,在抢劫过程中,王春晓持刀捅伤老马,并转移他处塞进涵洞,根本没有抢救老马的打算,主观恶性极深。

控辩双方对2011年7月7日“政通金银店”抢劫案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王春晓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被害人的藏匿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此,公诉人当即予以反驳,指出王春晓交代藏匿被害人的地点和同案犯王举,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而非自首。而对于王举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从犯的观点,公诉人表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举首先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并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加害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我们不同意调解,我们就要他们被枪毙!”庭审结束前,在审判长向老马的妻女征询是否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时,老马的妻女眼含热泪,断然拒绝了二被告人的道歉,并且不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结局:罪行严重 天理昭昭“主角”伏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采用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春晓在两起共同犯罪中提议抢劫、选择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戳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犯罪数额均达到巨大的标准,在其中一起抢劫犯罪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刺伤被害人,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尽管王春晓认罪态度较好,但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举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王春晓的邀约下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举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丧葬费20320元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收入400万元,不是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被害人收入400万元、死亡赔偿金42766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032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晓再次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春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今年5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高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