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政策没问题,理解有问题

20.05.2015  11:32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本来怀孕是一件令全家都开心的事。可是,对于已经有5个月身孕的贵州女教师覃谊却高兴不起来。她和丈夫是再婚家庭,各自之前都有一个孩子,他们很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目前,覃谊拿到了安徽省的二胎准生证,但是在她工作所在地贵州,却因为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她很可能要面临着被引产的命运。(5月19日央广网)

  这是一起匪夷所思的事件,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莫非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上还有“一国两制”?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在多年的执行上,都是全国上下一盘棋,哪会出现“省策”驾驭国策的道理?可是活生生的例子又摆在这里,那么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厘清一下安徽、贵州计生部门和当事再婚夫妇的关系。首先,这对再婚夫妇是合法夫妻,无论夫妻哪方在所在省的计生部门办理了准生证,都意味着法律已经允许他们怀孕生子。覃谊怀孕5个月,如果不是先于办理准生证,那么她就不存在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来讲,不管这张准生证是对办还是错办、引起多大争议,都不是覃谊的错。只要这张准生证不被法律否定,她就有把孩子生下来的权力。

  其次,笔者不赞同报道中所称的两省计生政策不同。因为报道没有涉及两省计生政策的差异对比,更没列举出不同的具体条款,结论如何得来?只是让笔者从贵州省的计生政策中读出,是他们在理解政策上出了问题。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才能够申请。问题的焦点是,覃谊的丈夫曾领养过一个孩子,且没办理领养手续。显然,贵州省计生部门把领养和生育混为一谈,才引发这一冲突。领养不必解释,那么何为“生育”?词典说:生育是指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也就是说,尽管覃谊的丈夫有领养却是实实在在无生育,仅从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第四项规定的字面上讲,他们领到准生证也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至于领养的那一孩,因为没有办理领养手续,应视为非法和无效,对其进行纠正才是正道。

  当然,倘若因为有合法的领养手续,就会影响到覃谊生育二胎,那就另当别论了。一方面,安徽省计生部门应尽快理顺这一领养关系,莫留下政策漏洞。另一方面,覃谊夫妇也要谨慎考量,是补办领养手续,还是坚持生育二胎,恐怕只能二选一。